在注冊制全面實施的大環境下,合力強化監管執法和投資者保護是重要立足點。
日前,《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責令回購辦法》)正式發布實施?!敦熈罨刭忁k法》完善了我國資本市場對投資者的保護體系,并且在救濟手段上更加快捷,更充分顯示對相關責任人的警醒。
《責令回購辦法》早在去年4月就已經在中國證監會常務會議上通過,現在正式公布施行與全面注冊制同步,是注冊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如果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這是責令回購制的重要內容。
首先要看到,《責令回購辦法》強調了欺詐發行責任人的財產責任。
用句通俗的話說,就是你怎么吃進去的,就怎么吐出來。如果欺詐發行行為得到了證實,證監會就可以責令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等以基準價格或投資者購入價格進行回購,從而讓投資者不因為欺詐發行出現或者減少財產損失。
在責令回購的過程中,有三類人持有的股票是不能回購的。其中包括: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持有的股票;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承銷商因包銷買入的股票;投資者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發行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后買入的股票。
這充分體現出“過責相當”的原則。對欺詐發行有責任的行為人就不應該再享有法律的特別保護,需要自行承擔違法行為所應承受的相應后果,甚至要受到相應處罰。
更為嚴厲的是,《責令回購辦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相關責任主體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的,證監會可以依法予以凍結、查封。這類似證監會采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其次要看到,《責令回購辦法》對相關責任人帶來的更大刑事風險。
可以預計的是,隨著注冊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責令回購辦法》的出臺,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會繼續加大,欺詐發行的種種行為將難以遁形。相關主體和責任人在承擔行政處罰、民事訴訟賠償責任之外,在刑事責任方面也需要警醒。
有專家表示,《責令回購辦法》使得證券監管部門對欺詐發行行為獲得了新的監管工具,有利于未來面對具體案件時的監管評估和決策。相信在證監會等監管部門對具體案件監管評估之后,也會有更多涉嫌犯罪的線索提交到刑事偵查、起訴和審判領域。
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對于欺詐發行,修正案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這條高壓線的“電壓”更強了。
其三是要著力資本市場監管制度的創新。在去年年末金融街論壇上,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曾表示,要扎實推動資本市場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同時,要堅持牢記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監管使命,充分尊重投資者、敬畏投資者,完善立體化的投保安全網,切實增強投資者獲得感。
《責令回購辦法》是一項重要制度創新,其宗旨之一就是提升對違法違規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威懾,提高其違法違規成本,也是彌補投資者權益受損的一種方式。尤其在注冊制全面實施的大環境下,合力強化監管執法和投資者保護是重要立足點。